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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 Aura Wallet 卡片服务条款：卡片的发行、充值、使用、冻结、注销及资金退还规则。2026 年 10 月 13 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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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卡片服务条款

::: info 译文说明
本文为方便阅读而提供的译文。如有任何出入，以俄文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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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egram 机器人及 Mini App「Aura Wallet」用户协议附件*

*2026 年 10 月 13 日版*

## 1. 总则

1.1. 本卡片服务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是《用户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规定卡片的发行、充值、使用、冻结和注销以及资金退还的程序。首字母大写的术语具有《协议》所规定的含义。本条款未规定的事项，适用《协议》。

1.2. 卡片由发卡机构——相对于用户而言为外国的金融机构——依据国际支付系统规则，在卡片供应商的参与下发行。运营方通过服务组织申请提交、充值及卡片信息支持，不是发卡机构，不是交易结算的一方，也不是决定是否执行交易的一方。

1.3. 用户提交卡片发行申请，即确认同意本条款、卡片供应商规则，以及在《协议》、本条款、服务界面和（或）**Help**（帮助）部分中向其告知的费率、限额及其他条件信息。界面及 **Help** 部分中的信息在不与本条款相抵触的范围内对本条款进行补充。

1.4. 卡片供应商规则直接适用于用户与发卡机构及卡片供应商之间的关系。对于属于发卡机构职权范围的事项（交易授权、发卡机构限额、禁止类别、有效期），本条款与卡片供应商规则相抵触时，适用卡片供应商规则。

## 2. 卡片特征

2.1. 卡片为 Visa 支付系统的虚拟预付卡，用于在互联网上向任何受理 Visa 卡的商户支付商品和服务费用，本条款第 7 节规定的限制除外。将卡片添加到 Apple Pay 或 Google Pay 后，可在发卡机构和支付系统允许的范围内进行非接触式支付。如服务界面中显示可提供实体卡，则实体卡按界面所示的条件和费率另行发行。不支持提取现金和卡对卡转账。

2.2. 卡片币种为 USD。卡片在服务中以 USDT 记账。用户可在服务界面中查看：卡片信息（卡号、有效期、安全码）、卡片当前余额、卡片状态，以及在从卡片供应商处获得的数据范围内的交易记录。

2.3. 卡片在发卡机构处没有单独的用户账户。卡片资金由发卡机构和（或）卡片供应商依据其规则记账。运营方根据卡片供应商的数据在服务中显示卡片余额。

2.4. 卡片类型、有效期（自发行之日起 3 至 5 年）、单个用户可持有的卡片数量及其他参数由发卡机构和卡片供应商确定，并在提交申请前于服务界面中显示。

2.5. 建议用户在发卡前确认计划付款的商户是否受理此类卡片。运营方不保证任何特定商户受理卡片。

## 3. 卡片发行申请。服务提供完成的时点

3.1. 余额足以按费率支付发卡报酬的用户均可申请发行卡片。除服务界面另有说明外，发卡无需进行身份验证。

3.2. 在申请确认之前，运营方向用户告知：卡片类型、币种、发卡报酬金额、预计发卡时间、现行限额、限制清单及卡片供应商规则。点击相应按钮确认申请，即表示同意上述条件，并委托运营方将申请转交给卡片供应商。

3.3. 在申请确认时，按费率从余额中扣除发卡报酬。运营方将申请转交给卡片供应商，并向用户告知其审核状态。

3.4. 是否发行卡片由发卡机构和（或）卡片供应商决定。其有权拒绝发卡、要求提供补充信息或文件，或在不说明理由的情况下推迟发卡。如拒绝发卡，已扣除的报酬将在运营方获悉拒绝信息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至余额，但因用户提供的信息不真实而导致拒绝的情况除外。

3.5. 运营方组织发卡的服务，自已发行卡片的信息在服务界面中可供用户查看之时起视为已提供完毕。自该时点起，发卡报酬不予退还。此后未使用卡片、因取决于用户或第三方提供商的原因而冻结卡片、个别商户拒绝受理卡片以及卡片有效期届满，均不构成退还报酬的理由。

3.6. 在第 3.5 条所述时点之前，如申请尚未转交给卡片供应商，用户有权撤回申请；此时报酬将退还至余额。如申请已转交，则仅在卡片供应商同意的情况下方可撤回。

## 4. 卡片充值

4.1. 卡片充值仅能根据用户在服务界面中的指令，以余额中的资金进行。资金可按照《协议》规定的程序，通过 TRON 网络（TRC-20）的 USDT 转账、其他用户的转账或通过 SBP（俄罗斯快速支付系统）购买 USDT 存入余额。不提供、且在技术上无法通过卡片信息直接为卡片充值、从第三方的银行卡和账户充值，或通过向卡片地址转入加密资产的方式充值。

4.2. 卡片最低充值金额为 10 USDT；运营方的充值报酬在该金额之外另行计收。最高金额和充值频率由限额确定。卡片充值时，运营方按费率规定的标准（充值金额的百分比）扣除报酬，该报酬在交易确认前向用户显示。

4.3. 从余额中扣除的 USDT 金额以及存入卡片的卡片币种金额，在交易确认前向用户显示。USDT 兑换为卡片币种的汇率由运营方确定，并在用户确认交易时锁定；该汇率可能与市场汇率不同并包含点差。

4.4. 卡片入账由卡片供应商和（或）发卡机构执行。预计入账时间为 5 分钟以内。对于第三方提供商的行为导致的入账延迟，运营方不承担责任，但会应用户请求查询交易状态。

4.5. 如卡片供应商或发卡机构拒绝入账，从余额中扣除的金额（包括充值报酬）将在运营方获悉拒绝信息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至余额。

## 5. 卡片使用

5.1. 用户有权在卡片余额、限额以及发卡机构、卡片供应商和支付系统规定的限制范围内，使用卡片在互联网上向受理相应支付系统卡片的商户支付商品和服务费用。

5.2. 交易通过发卡机构和支付系统规定的方式确认：输入卡片信息、安全码、一次性验证码、3-D Secure 程序或其他认证方式。以正确输入的确认手段确认的交易视为由用户本人进行，除非有相反证明。

5.3. 是否执行或拒绝交易由发卡机构、收单机构、商户和（或）支付系统决定。交易可能因资金不足、超出限额、商户对发卡国家或卡片类型的限制、反欺诈系统触发、法律要求或支付系统规则而被拒绝。交易被拒绝不构成运营方未适当提供服务。

5.4. 预授权。在支付酒店、租赁、燃油、数字服务费用及其他情况下，商户可能在卡片上临时冻结超过最终费用的金额。最终扣款金额在交易结算时确定，可能与预先显示的金额不同。多冻结的金额将在支付系统和发卡机构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解冻（通常不超过 30 天）。建议用户保持卡片余额比预计交易金额高出约 15–20%。

5.5. 货币兑换。以卡片币种以外的货币进行交易时，按发卡机构和（或）支付系统在交易处理日的汇率进行兑换，处理日可能与交易发生日不同。最终扣款金额可能与商户显示的金额不同。运营方不设定此类兑换汇率，也不对其产生影响。

5.6. 第三方手续费。发卡机构、支付系统、收单机构和商户有权收取各自的手续费（货币兑换、跨境交易、交易被拒等）。此类手续费不属于运营方的报酬，运营方不予退还。运营方已知的手续费在费率或服务界面中列明。

5.7. 订阅和定期扣款。用户有权在商户端将卡片绑定至订阅。订阅条件，包括试用期、费用、扣款周期和取消方式，由商户规定；商户有权在试用期结束后不另行通知即扣款。订阅的取消在商户端进行。冻结卡片本身并不终止用户对商户的义务。运营方不是与商户关系中的一方，不退还按订阅扣除的资金。

5.8. 负余额。如因货币兑换、第三方手续费、离线授权、交易撤销或其他情况导致卡片余额为负，用户有义务清偿欠款。运营方有权从余额及存入余额的资金中抵扣欠款金额，并有权在欠款清偿前暂停卡片服务。

5.9. 禁止类别。除《协议》第 11 节规定的限制外，卡片不得用于支付发卡机构、卡片供应商或支付系统禁止的商品和服务类别。如设有此类类别，将在本条款第 7 节中列明。在禁止类别中使用卡片构成冻结卡片的理由，且报酬不予退还。

## 6. 限额

6.1. 卡片适用运营方设定的限额，以及发卡机构和卡片供应商的限额。如有不同，适用最低的限额。第三方提供商可不经事先通知变更限额；运营方通过服务界面告知其所获悉的变更。

6.2. 现行限额（最新数值同时显示在服务界面中；如有出入，以交易时界面中向用户显示的数值为准）：

| 参数 | 数值 |
| --- | --- |
| 卡片最低充值金额 | 10 USDT（不含运营方报酬） |
| 卡片每日 / 每月最高充值金额 | 运营方未设定 |
| 卡片最高余额 | 运营方未设定 |
| 通过 SBP 购买 USDT：单笔支付金额 | 5,000 至 50,000 卢布 |
| 通过 SBP 购买 USDT：每日 / 每 31 天 | 100,000 / 600,000 卢布，每日已支付的付款不超过 2 笔 |

6.3. 运营方有权根据身份验证结果、交易记录、国家及第三方提供商的要求，为个别用户设定个别限额。

## 7. 卡片供应商的规则与限制

7.1. 本节载明发卡机构和卡片供应商对用户具有约束力的条件、限制和要求。用户接受本条款，即接受此类要求作为卡片使用条件。本节随运营方获得相应规则而更新；变更自在服务界面中发布之时起生效。

7.2. 发卡机构未就商品和服务类别设定单独限制：卡片可在所有能用 Visa 卡付款的商户使用，但须遵守《协议》第 11 节及 Visa 支付系统规则。如发卡机构引入此类限制，其清单将在本条及服务界面中公布。

7.3. 对于在受联合国、美国、欧盟或英国制裁或受 Visa 支付系统限制的国家和地区（包括但不限于俄罗斯联邦和乌克兰）注册或经营的商户，不进行交易。最新清单显示在服务界面中。

## 8. 卡片信息安全

8.1. 用户有义务确保卡片信息、安全码、一次性验证码及其他确认手段的保密性，不将其提供给第三方，不将其保存在不安全的地方，也不将其公开。

8.2. 如设备丢失、卡片信息或 Telegram 账户泄露，或怀疑发生此类情况，用户有义务立即通知客服以冻结卡片。在运营方收到通知之前进行的交易视为由用户本人进行。

8.3. 对于因用户违反第 8.1 条而得以进行的交易，运营方不承担责任。

## 9. 卡片冻结与暂停

9.1. 用户发起。用户有权随时联系客服冻结卡片。自冻结时起，卡片的支出交易将被拒绝。如卡片供应商规则允许，可应用户向客服提出的请求解冻；否则卡片将被注销，余额按第 10 节规定的程序退还。

9.2. 运营方发起。在账户被暂停、存在《协议》第 16 节规定的理由、卡片余额为负、发现禁止类别中的交易，或应第三方提供商或主管机关要求时，运营方有权向卡片供应商发起冻结卡片。

9.3. 发卡机构和卡片供应商发起。发卡机构和卡片供应商有权基于自身理由冻结卡片、暂停卡片服务或注销卡片，包括怀疑欺诈、卡片信息泄露、违反支付系统规则、法律要求，以及不取决于用户的原因（卡片计划终止、许可证被吊销）。运营方在获悉此类冻结后的合理期限内通知用户。

9.4. 基于第 9.2–9.3 条理由冻结卡片，不导致退还发卡报酬，也不构成运营方赔偿用户费用的理由。被冻结卡片的剩余资金按第 10 节规定的程序退还，但被发卡机构、卡片供应商或主管机关扣留的除外。

9.5. 用户可在服务界面中查看冻结信息。对于第三方提供商设置的冻结，运营方在从其获得的信息范围内告知冻结原因。

## 10. 卡片资金退还

10.1. 卡片剩余资金根据用户申请退还至余额。如需申请，用户应向客服提交注销卡片并退还余额的申请，并注明卡号的后四位数字。运营方在收到申请时冻结卡片。

10.2. 卡片剩余资金在运营方收到申请之日起 14（十四）个日历日内退还至服务余额，个别情况下最长 30（三十）个日历日，前提是卡片已被冻结、卡片上不存在未完成的授权、负余额和争议，且用户未违反《协议》。

10.3. 退还金额根据发卡机构和（或）卡片供应商在处理退款时的数据确定，并扣除：未完成的授权、负余额欠款、第三方提供商就注销卡片和退还余额收取的手续费（如适用并在费率或第 7 节中列明），以及费率规定的运营方退款报酬（如有）。卡片币种兑换为 USDT 按处理退款时适用的汇率进行；入账金额可能与充值金额不同。

10.4. 余额退还至服务余额后，卡片即被注销，不得重新激活。

10.5. 第 10.2 条规定的期限可在发卡机构、卡片供应商或主管机关扣留资金期间，以及未完成的授权和交易争议审理期间内予以延长。运营方将就延长事宜通知用户。

10.6. 退还余额时，发卡报酬和卡片充值报酬不予退还。

## 11. 商户退款与交易争议

11.1. 商品或服务的退款（refund）由商户依据其规则发起。运营方不代替商户发起退款，也无权强制商户退款。商户退还的资金存入原交易所用的卡片；不会存入其他账户或卡片。如卡片已注销，退款将在从卡片供应商处收到资金后存入余额。

11.2. 支付系统和发卡机构处理退款的预计时间为自商户确认退款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以内；运营方不设定确切期限。以卡片币种以外的货币退款时，按处理日的汇率兑换后入账。

11.3. 交易争议（争议处理、chargeback）依据支付系统和发卡机构的规则进行。用户应尽快通过客服提交申请及证明文件，但不迟于交易之日起 30 个日历日，卡片供应商规则另有期限规定的除外。运营方将申请转交给卡片供应商，并向用户告知审理进展。争议的决定由支付系统和（或）发卡机构作出；运营方不保证结果。

11.4. 运营方不对商户履行义务的质量、期限及是否履行承担责任。有关商品和服务的投诉应向商户提出。

## 12. 有效期、换卡与注销卡片

12.1. 卡片在其信息中所示的有效期届满前有效。有效期届满后发起的交易将不予执行。除卡片供应商规则另有规定外，卡片有效期届满后，其剩余资金按第 10 节规定的程序退还至余额，无需用户另行申请。

12.2. 换卡根据用户申请，按申请时有效的条件和费率进行，并作为新服务另行付费。

12.3. 用户有权随时按第 10 节规定的程序注销卡片。

## 13. 责任

13.1. 运营方对适当提供组织发卡和卡片充值的服务负责：及时向卡片供应商转交申请、正确从余额中扣款，以及显示从卡片供应商处获得的信息。

13.2. 如拒绝发卡、发卡延迟、交易被拒绝或暂停、卡片被冻结或注销、所适用的兑换汇率、第三方手续费、入账和退款期限，以及商户履行义务的质量和期限，系由发卡机构、卡片供应商、支付系统、收单机构、商户、通信运营商或主管机关的决定、作为或不作为所致，且并非运营方过错行为的后果，运营方不承担责任。

13.3. 对于用户违反本条款第 5、7、8 节而造成的损失，运营方不承担责任。

13.4. 运营方依据本条款对用户承担的责任，以用户就相应卡片的发行和充值向运营方支付的报酬金额为限，但适用法律不允许此类限制的情况除外。《协议》第 14 节的规定在不与本节相抵触的范围内适用。

13.5. 因不可抗力，以及主管机关、支付系统、发卡机构或卡片供应商作出的导致义务无法履行的决定而未履行义务的，双方免除责任。

## 14. 咨询与投诉

14.1. 有关卡片发行、充值和使用问题的咨询，通过服务界面中所示的方式提交至运营方客服。

14.2. 运营方自收到咨询之日起 30 个日历日内审理咨询并作出答复。如答复需要发卡机构、卡片供应商、支付系统或商户提供信息，期限可予延长，并将通知用户。

14.3. 有关卡片交易的投诉须在交易之日起 30 个日历日内提出，适用法律的强制性规范规定更长期限的除外。

## 15. 关于适用要求的告知

15.1. 卡片由相对于用户而言为外国的金融机构发行。使用卡片可能使用户依据其居住国的外汇和税收法律承担义务，包括就使用外国支付服务提供商提供的电子支付工具向主管机关进行通知和报告的义务。

15.2. 用户自行确定适用于其的要求范围并予以履行。运营方不代替用户履行此类义务，也不提供税务咨询。

15.3. 用户个人数据的处理，包括向卡片供应商和发卡机构传输（含跨境传输），依据《隐私政策》进行。

## 16. 最后条款

16.1. 本条款自在服务界面中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在被撤销或变更前持续有效。

16.2. 运营方有权按照《协议》规定的程序变更本条款。发卡机构、卡片供应商、支付系统或主管机关引入的变更，如系出于法律要求、支付系统规则或防止欺诈的需要，可不经事先通知即生效；运营方将在最短的合理期限内将此类变更通知用户。

16.3. 在卡片发行、使用和资金退还事项上，本条款与《协议》相抵触时，适用本条款。

16.4. 卡片供应商规则直接适用于用户与发卡机构及卡片供应商之间的关系，不因本条款而改变。
